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蘋果擁有你的應用程式的全部—解析iPhone 程式開發授權協議書內容

出處在此:http://penguin.im.cyut.edu.tw/dokuwiki/is:tr:index

法律分析單元

作者:佛瑞德 馮 羅曼

201039


蘋果電腦的產品家族中,包括iPhoneiPod TouchiPad都是建立在iPhone 的作業系統上運作,軟體設計成只有經過蘋果認可才能執行,這也是個人電腦市場標準下的重大變革。也就是說,軟體開發人員若要取得蘋果的認可進行程式開發, 首先必須同意「iPhone 開發人員程式授權協議」。

所以,今天我們把這份協議合約「iPhone Developer Program License Agreement」整理出來,因為每一個撰寫軟體的開發人員要在蘋果線上音樂商店上架銷售 ,都必須在這份協議書上簽下大名。雖然至今有超過十萬個程式開發者曾經「同意」這份文件,但我們卻很少見到公開的版本。這也許起因於合約載明了禁止公開有 關這份合約的「內容」、「條款」、「條件」等約定,以及相關廠商在與未經蘋果的書面許可下,也不得公開這內容。但是,當我們看到美國航空總署的 iPhone 應用程式,我們援引了「資訊自由法」的規定,要求NASA提供這份文件,好讓一般大眾了解他們的手機上的科技,是如何被規範。後來NASA回覆給我們一份 「2009317日」版本的協議書。更新:我們現在也把最新的一版,公布出來提供下載,這版本的時間是20101月。

這份授權協議,目前也特別廣泛適用於即將發表的iPad,以及從以前到現在,受到美國智財局管制產品,包括被「越獄」(Jailbreaking)破解的 iPhone。(註:「越獄」是一種由駭客或破解程式專家開發的軟體,用於破解iPhone手機上的各種保全與使用限制)



所以在這份協議中,到底有什麼內容?這裡有一些爭議的重點:



一、禁止公開:


如上所述,第10.4章節指出,禁止開發人員,包括政府單位,例如NASA,不可以將授權協議以任何形式公開。這裡特別的奇怪,因為如10.1章節中的定 義指出,這份協議書內容並非蘋果的機密資訊。所以,即便這協議書不屬於機密,但是程式開發人員卻在合約中被約定禁止「公開」討論。


二、應用程式專屬蘋果商店:


協議內容第7.2節明白指出,只要使用蘋果的軟體開發工具(SDK)所開發的任何應用程式,就只能透過蘋果的線上商店販售,而即使應用程式均符合蘋果的所 有正式公開的規定,蘋果可用任何理由拒絕販售。所以,若是你使用了蘋果的軟體開發工具,你寫好的應用程式卻被蘋果駁回,就表示你也不行在競爭者的線上商店 上架販售,例如Cydia或是 Rock Your Phone


三、禁止逆向工程:


2.6節禁止各種逆向工程進行應用程式撰寫,包括各種互通特性的逆向工程,即便法院認可在著作權保護下的合理使用也包括其中,而且,也包括任何「鼓動」 他人運用各種方式針進行逆向開發,或對於SDK軟體、以及對iPhone作業系統進行逆向工程。


四、禁止開發跨接其他的蘋果產品:


3.2章第e節,是去年針對「禁止越獄」的預做準備所發佈的,這個條款引起了某些關注。然而,令人意外的,合約中表示程式開發人員被禁止跨接開發任何的 蘋果軟體或是技術,不僅限於iPhone,也禁止「鼓動」他人進行同樣的工作,比方,這意味著蘋果應用程式開發人員,被禁止使用開放性原始碼軟體,製作 iPod的互通程式。



例如,條文中載明:您將不能透過使用蘋果的軟體、服務,或甚至創造任何應用程式或軟體來撤銷、破解或任何介入在保密方案,或是對於任何保全、數位簽章、數 位智財管理、認證機制等運用在iPhone 作業系統軟體或是iPod Touch作業系統軟體,蘋果的軟體、任何服務,或是其他蘋果軟體或科技進行跨接的開發,同時也禁止鼓動其他人這樣做。


五、隨時可刪除你的應用程式:


8章明白指出,蘋果可以隨時撤銷任何你的應用程式數位認證。Steve Jobs已經證實蘋果可以遠端遙控撤下應用程式,甚至他們已經被使用者所安裝完畢,這份合約早已準備在那兒,允許這樣這樣的事情發生。


六、我們永遠不會擔負欠您的損失超過五十元美金:


14章宣稱,無論如何,一旦任何程式開發人員的權益受損,蘋果將不會賠償超過50美金,這條文相當不尋常,因為蘋果把開發人員的聲譽以及商業價值都一把 抓在手上,這與開發人員可以實體接觸到他任何地方的顧客不一樣。因為,所以若是蘋果突然釋出了某項更新程式,意外導致刪除了你的應用程式,或是洩漏你所有 的顧客清單給競爭者,開發者的損失將相當慘重。而這份協議卻企圖只用Cupertino 的一道不錯的晚餐價格來蓋括你的一切損失。

總之,這份協議,對於蘋果的任何方面來說,完全是一份獨贏的合約。雖然這在許多終端使用者的授權合約中司空見慣(也不是所有的條約都可以強制執行),但 是,這對於擁有超過十萬以上的iPhone開發人員來說,其中還包括許多大型的上市公司,這樣的內容,卻令人感到有點訝異。蘋果是怎麼樣避開這些爭議的? 唯一的可能就是,這份合約是通向已經賣出四千萬支iPhone的唯一管道,換句話說,唯一的原因是蘋果仍舊「擁有」這些消費者,直到最後一支iPhone 賣出為止(以及即將的iPad),所以蘋果才能夠把這些合約條款塞給這平台中所有軟體開發的這群人員。

簡言之,在蘋果線上應用軟體商店中沒有任何競爭者,也代表授權條款中,iPhone 開發人員無法在其中與蘋果競逐任何權益。

如果蘋果的行動裝置等同於未來的電腦,你可以預測到,這將變成一個有許多限制創意與競爭的未來(或是Jonathan Zittrain教授所提出的「產製活動」),甚至比過去PC時代的還要嚴重。令人感到沮喪的是,蘋果身為電腦科技原創的先鋒,卻羈絆他正領導的市場前 進。如果蘋果想要成為真正的領導者,應該培育創新與鼓勵競爭風氣,而非表現得有如一個善妒、剛愎專斷的霸主。而程式設計者也應該爭取更有利的授權協議,以 及,iPhone的消費者也應表達不同的意見。


附件

容量

20090317 版本 iphon 程式開發授權協議.pdf

680.72 KB

20100127 版本 iphon 程式開發授權協議.pdf

289.01 KB

相關議題: DMCA, DMCA Rulemaking, FOIA Litigation for Accountable Government, Terms Of (Ab)Use

相關案例: 2009 DMCA Rule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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